清償債務111年度彰小字第42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彰小字第427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
陳采玲
被 告 卓育儀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,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
分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該次言詞辯
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,爰再開辯論,並指定如主文
所示時、地行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9  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李欣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8   月  9  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