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彰小字第43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彰小字第438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(張振芳之承受訴訟人)
訴訟代理人 陳佩君
被 告 吳宜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,572元,及其中新臺幣4,893元自民國11
1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
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
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
書 記 官 梁高賓
111年度彰小字第438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(張振芳之承受訴訟人)
訴訟代理人 陳佩君
被 告 吳宜蓁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,572元,及其中新臺幣4,893元自民國11
1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
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
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
書 記 官 梁高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