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彰小字第50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彰小字第503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
陳佩君
被 告 張育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,755元,及其中新臺幣40,038元自民國
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111年度彰小字第503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
陳佩君
被 告 張育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,755元,及其中新臺幣40,038元自民國
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