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彰小字第71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彰小字第717號
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訴訟代理人 梁雅玲
被 告 柯其佑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貳拾伍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
萬伍仟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9  日
書記官 張莉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