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彰小字第71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彰小字第719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
被 告 劉文隆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
庭裁定移送前來(111年度中小字第2926號),本院於民國111年1
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十
一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
息,暨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29  日
書記官 張莉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