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彰小字第73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彰小字第733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賴世哲
被 告 陳郁涵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
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
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戶籍地為臺中市北屯區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
果1件在卷可憑,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,並無合意管
轄或以債務履行地定管轄法院之適用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
第1項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審理。茲原告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
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8 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1  月  9  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