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彰小字第85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彰小字第850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陳翔瑋
被 告 甲
法定代理人 乙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
伍佰柒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以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

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範圍內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,除前項第3
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,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項
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,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
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甲為少年,乙為其法定代理
人,被繼承人丙則為上開少年之父親,因此本件可從法定代
理人及被繼承人之個人資料連結至少年而使前開少年身分之
資訊可資識別,爰將當事人欄所列之人之身分資訊部分及主
文欄所列被繼承人姓名部分均予以隱匿,真實姓名、住居所
地址等身分識別資料,則詳如卷內個人資料及附件所載。
二、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,且無爭執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附此敘明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   日
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   日
書記官 張莉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