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彰小字第85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
111年度彰小字第857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李秉修
被 告 王家宏
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 ○執行中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6,664元,及自民國111年7月8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111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
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30 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書記官 陳火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