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彰小字第86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
111年度彰小字第861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張峻海
被 告 林欣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,854元,及其中新臺幣4萬804元
自民國11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
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火典
111年度彰小字第861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張峻海
被 告 林欣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2,854元,及其中新臺幣4萬804元
自民國111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
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火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