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1年度彰簡字第178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彰簡字第178號
原 告 呂柏蒼
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
被 告 林彣晴
訴訟代理人 林坤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,應更正為如附表更
正後之記載。
理 由
一、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且依同法第436條規定,前
述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就鑑定費用、訴訟費用之數額
有誤載,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依上開規定,以裁
定更正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抗
告狀繕本),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附表:
編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欄位及行數 更正前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1 主文欄第三項 訴訟費用(即鑑定費用部分)新臺幣1萬元,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4,338元,餘由原告負擔。 訴訟費用(即鑑定費用部分)新臺幣8,380元,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3,635元,餘由原告負擔。 2 事實理由欄第八項第3、4行 …惟本院審理期間,就勞動能力減損部分增生1萬元之鑑定費用,… …惟本院審理期間,就勞動能力減損部分增生8,380元之鑑定費用,…
111年度彰簡字第178號
原 告 呂柏蒼
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律師
被 告 林彣晴
訴訟代理人 林坤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0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,應更正為如附表更
正後之記載。
理 由
一、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且依同法第436條規定,前
述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就鑑定費用、訴訟費用之數額
有誤載,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依上開規定,以裁
定更正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抗
告狀繕本),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
書記官 趙世明
附表:
編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欄位及行數 更正前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1 主文欄第三項 訴訟費用(即鑑定費用部分)新臺幣1萬元,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4,338元,餘由原告負擔。 訴訟費用(即鑑定費用部分)新臺幣8,380元,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3,635元,餘由原告負擔。 2 事實理由欄第八項第3、4行 …惟本院審理期間,就勞動能力減損部分增生1萬元之鑑定費用,… …惟本院審理期間,就勞動能力減損部分增生8,380元之鑑定費用,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