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彰簡字第64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
111年度彰簡字第642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陳采玲
被 告 蔡民翊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萬3,206元,及其中新臺幣11萬2,4
44元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萬3,206元為原告預
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30 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2  月  30  日
        書記官 陳火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