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彰補字第66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彰補字第669號
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
訴訟代理人 林金龍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秘霈(即陳品睿之繼承人)間請求清償債務事
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,102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
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
二、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,提出準備書狀,並按
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李欣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