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彰補字第86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彰補字第861號
原 告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
代 理 人 陳正欽


上列原告與被告程昱淼等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56,61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
費1,000元,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500元,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書 記 官 梁高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