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1年度彰補字第90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彰補字第900號
原 告 乙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。
二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提出於法院為
之;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
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
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;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
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
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民
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項
定有明文。請具狀補正被告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現在住
居所等資料,並提出被告甲○○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
省略);如無法提出被告之資料,請具狀表明聲請本院如何
調查證據以確認被告之身份。
三、起訴狀記載之原因事實欠明,請簡要說明提起本件訴訟之完
整詳細原因事實(即據以請求主要法律關係之事實為何,包
含人、事、時、地等項目;如欲請求被告清償借款,務請說
明借款事實經過、如何交付借款、有無約定清償期、利率等
)、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,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,如:
支出憑證等。
四、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,法官既為中立裁判者,
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任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。原告自身
如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,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(如律師或各
縣市政府、鄉鎮市公所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,如屬無資力且
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,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
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),以維訴訟權益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張莉秋
111年度彰補字第900號
原 告 乙○○
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5,00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。
二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提出於法院為
之;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
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
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;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、法定代理人
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
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民
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項
定有明文。請具狀補正被告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、現在住
居所等資料,並提出被告甲○○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
省略);如無法提出被告之資料,請具狀表明聲請本院如何
調查證據以確認被告之身份。
三、起訴狀記載之原因事實欠明,請簡要說明提起本件訴訟之完
整詳細原因事實(即據以請求主要法律關係之事實為何,包
含人、事、時、地等項目;如欲請求被告清償借款,務請說
明借款事實經過、如何交付借款、有無約定清償期、利率等
)、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,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,如:
支出憑證等。
四、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,法官既為中立裁判者,
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任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。原告自身
如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,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(如律師或各
縣市政府、鄉鎮市公所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,如屬無資力且
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,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
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),以維訴訟權益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
書記官 張莉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