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1年度彰補字第9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彰補字第95號
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黄麒菘即黄志國間清償債務事件,起訴僅繳納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(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)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,51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
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
書 記 官 梁高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