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彰小調字第77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小調字第775號
原 告 林佳慧
上列原告與被告胡育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原告起訴雖以「胡育柔」為被告,惟經本院以原告於起
訴狀上所載之地址查詢「胡育柔」之全戶戶籍資料,為「資
料不存在」等情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表在卷可稽,是本
院仍無從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,無法特定具體當
事人,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,原告應提出被告胡育柔之最
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
料。
二、敘明被告各次借款之事實經過、原告如何交付借款情形,並
依序提出相關證據資料(如:借據、轉帳資料、對話紀錄等
)。
三、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,並按被告人
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嘉賢
112年度彰小調字第775號
原 告 林佳慧
上列原告與被告胡育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原告起訴雖以「胡育柔」為被告,惟經本院以原告於起
訴狀上所載之地址查詢「胡育柔」之全戶戶籍資料,為「資
料不存在」等情,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表在卷可稽,是本
院仍無從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,無法特定具體當
事人,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,原告應提出被告胡育柔之最
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
料。
二、敘明被告各次借款之事實經過、原告如何交付借款情形,並
依序提出相關證據資料(如:借據、轉帳資料、對話紀錄等
)。
三、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,並按被告人
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