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彰小字第16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彰小字第167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詹博堯
被 告 蔡純純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,516元,及其中新臺幣11,090元自民國
111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
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
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
約金新臺幣300元,連續第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
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
違約金新臺幣500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0  日
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
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
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0  日
書 記 官 梁高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