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彰小字第19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彰小字第198號
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戴佳名
訴訟代理人 林韋志
被 告 許建豐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,990元,及自民國111年9月26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9
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
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7  日
 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
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
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17  日
書 記 官 梁高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