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彰小字第253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
112年度彰小字第253號
原 告 許智燕
訴訟代理人 許智誠
被 告 林咸志

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08號
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並由本院刑
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本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06號),本院於民
國112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4,000元,及自民國112年1月1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2 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2  日
        書記官 陳火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