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彰小字第30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彰小字第307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


訴訟代理人 陳子安
被 告 卓政民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零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0  日
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0  日
書記官 呂雅惠
【附表】
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逾期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1 45,953元 自民國95年4月4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,按年息19.68%計算之利息,以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。 自民國95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96年5月23日止,按年息1.968%計算之違約金,及自民國96年5月24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,按年息3.936%計算之違約金,以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3.2%計算之違約金。 2 36,754元 自民國96年3月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19.98%計算之利息,以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