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彰小字第349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彰小字第349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
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
被 告 李黃靜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4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,351元,及自民國112年4月27日起至清
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1  日
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
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
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31  日
書 記 官 梁高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