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彰小字第364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小字第364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中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萬6,15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本院乃於民國112年5月9日裁定命原告
於112年5月12日前補正,並送達至原告,惟原告逾期迄今仍
未補正,有本院函文、本院送達證書、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
,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;另原定112年6月12日
之調解期日取消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表明抗告理由(對於本裁定之抗告,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
為之,故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
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且應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火典
112年度彰小字第364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中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
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萬6,15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本院乃於民國112年5月9日裁定命原告
於112年5月12日前補正,並送達至原告,惟原告逾期迄今仍
未補正,有本院函文、本院送達證書、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
,故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;另原定112年6月12日
之調解期日取消,附此敘明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表明抗告理由(對於本裁定之抗告,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
為之,故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
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且應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火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