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彰小字第36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小字第369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訴訟代理人 陳柏延
被 告 施慧菁
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上
午十時八分整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未經合法送達,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
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呂雅惠
112年度彰小字第369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訴訟代理人 陳柏延
被 告 施慧菁
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七日上
午十時八分整在本院彰化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未經合法送達,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
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呂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