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彰小字第37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彰小字第370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陳俞瑞
被 告 李淑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
北小字第1494號移轉管轄前來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,981元,及自民國99年4月1日起至民國
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
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
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
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嘉賢
112年度彰小字第370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訴訟代理人 陳俞瑞
被 告 李淑美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
北小字第1494號移轉管轄前來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,981元,及自民國99年4月1日起至民國
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0
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
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
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