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彰小字第38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彰小字第382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黃卉綺
被 告 林邦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,178元,及其中新臺幣19,038元自民國
112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19  日
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
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
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19 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