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彰小字第41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
112年度彰小字第418號
原 告 傅壽海
被 告 康漫宣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1 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
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21  日
        書記官 陳火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