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彰小字第479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彰小字第479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
被 告 章佩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貳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收取期間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呂雅惠
112年度彰小字第479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
被 告 章佩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貳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
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
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
收取期間為九期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呂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