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彰小字第51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彰小字第516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


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
被 告 陳春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玖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
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
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6   日
    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,並應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6   日
書記官 呂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