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彰小字第520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小字第52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趙常羢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泓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陳明完整上訴聲明之上訴狀(
應檢附繕本1件),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具狀補正完整上訴理由(應載明
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或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
令之具體事實),並檢附繕本1件。
理 由
一、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
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;提起
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
441條第1項第3款、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
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
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。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
程式事件之上訴,亦有準用,為同法第436條之32所明定。
又依同法第436條之25之規定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
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
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且漏未表明
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
,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,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
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載
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或依訴訟資料合於該
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併依法裁定命補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112年度彰小字第52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趙常羢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泓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陳明完整上訴聲明之上訴狀(
應檢附繕本1件),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具狀補正完整上訴理由(應載明
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或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
令之具體事實),並檢附繕本1件。
理 由
一、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
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;提起
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第
441條第1項第3款、第77條之16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
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
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。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
程式事件之上訴,亦有準用,為同法第436條之32所明定。
又依同法第436條之25之規定,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
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
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且漏未表明
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
,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,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
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載
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或依訴訟資料合於該
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併依法裁定命補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