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彰小字第595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彰小字第595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
游儒顯
被 告 阮竹莉
化○○○○○○○○福興辦公室) (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,105元,及其中新臺幣39,756元自民國
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
暨按當期(月)逾期時計付新臺幣300元、連續逾期2個月第2個月
計付新臺幣400元、連續逾期3個月第3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
約金,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112年度彰小字第595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
游儒顯
被 告 阮竹莉
化○○○○○○○○福興辦公室) (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,105元,及其中新臺幣39,756元自民國
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
暨按當期(月)逾期時計付新臺幣300元、連續逾期2個月第2個月
計付新臺幣400元、連續逾期3個月第3個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
約金,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