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彰小字第61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彰小字第618號
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
訴訟代理人 何駿逸
被 告 潘秀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,808元,及其中新臺幣20,202元自民國
112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88計算之利息
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8   日
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
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
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8  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