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彰小字第64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小字第64號
原 告 李宗儒

被 告 彭冠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
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
,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
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
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4   日
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2   月  4   日
書 記 官 梁高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