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彰簡調字第152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簡調字第152號
原 告 賴雅薇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柏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2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原告與被告張柏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係原告就本院111
年度交簡字第2169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1
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7號)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。
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,故原告提起之刑
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,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
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,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機車報廢
費用新臺幣(下同)45,000元部分,是原告起訴就上開財產之
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,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5,0
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如數向本
院繳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請求機車報廢費用部分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⑴原告請求醫療費用(含急診、手術、住院、回診、復健)、輔
具、雜支、專人照顧費用、車馬費部分,應陳報相關單據影
本(如:醫療單據、購買單據、看護費用單據、支出交通費
用單據、醫囑需專人照顧之診斷證明書等證物影本)。
⑵原告請求薪資損失部分,應陳報請求時間、計算式、計算依
據(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)及相關單據影本(如:醫囑不能工
作之診斷證明書、薪資證明、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
收入、請假單等證物影本)。
⑶原告主張車牌號碼「MLG-3528」號車(下稱系爭車輛)已報廢
,請提出系爭車輛於毀損事件發生時之市價資料及完整評估
維修費用單據等資料,或向本院聲請送鑑定單位鑑定。
⑷車牌號碼「MLG-3528」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,原告如非受損
車輛之車主,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,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
文件影本。
⑸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?
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。
⑹依如下附表方式,整理各項請求(應含計算式)及證據清單(應
標明證據頁碼),並將清晰之證據影本依序排列及編頁。如
細項較多,空間不敷記載,得另以明細表表示,並應標出證
據頁碼。原告如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提出或補正不完全,
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、第268條之2規定,斟酌逾時
提出之效果。
三、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
證物資料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參考附表:
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各細項金額 (新臺幣/元) 總額 (新臺幣/元) 證據清單及頁碼 一 醫療費用 (請列明各細項請求) ⑴急診: ⑵住院、手術: 二 輔具 三 雜支 四 車馬費 五 機車報廢 六 專人照顧 七 薪資損失 八 精神賠償 是否已領強制險 ○○保險領取證明 原告請求總金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