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彰簡調字第20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簡調字第207號
原 告 黃聖哲

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桂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2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回
原告之訴。但經原告聲請時,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
院之民事庭;又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,應繳納訴訟費用,刑
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
涉犯過失傷害罪嫌,業經本院刑事庭以原告具狀撤回對被告
之告訴為由,依法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,此有本院111年度
交易字第923號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。又原告於民國111年12
月8日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,並於112年2月10日以
刑事請求移送民事庭審理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
院之民事庭,是依上開規定,本院刑事庭於112年4月7日將
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,核屬刑事訴訟法第
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。本件原告就被告所涉犯過失傷
害罪嫌部分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,555,881元
及法定遲延利息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,555,881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36,2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
納,倘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⑴原告請求不能工作損失、勞動能力減損部分,應陳報相關單
據影本(如: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、薪資證明、事故
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等證物影本),並說明是否聲請
送醫療機構鑑定勞動能力減損百分比並預墊鑑定費用?如是
,請提供鑑定機構之名單及與本件事故相關病歷資料供本院
審酌。
⑵請求機車修繕費用部分,原告所提估價單並未分別列計零件
、工資等費用,應提出蓋有車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,且
應將零件、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,並分別計算總金額。
⑶車牌號碼「NDN-7237」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。另原告非受損
車輛之車主,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,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
文件影本。
⑷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?
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。
⑸依如下附表方式,整理各項請求(應含計算式)及證據清單(應
標明證據頁碼),並將清晰之證據影本依序排列及編頁。如
細項較多,空間不敷記載,得另以明細表表示(醫療費及交
通費用應整理於同一表格),並應標出證據頁碼。原告如無
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提出或補正不完全,本院得依民事訴訟
法第196條、第268條之2規定,斟酌逾時提出之效果。
三、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
證物資料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參考附表:
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各細項金額 (新臺幣/元) 總額 (新臺幣/元) 證據清單及頁碼 一 醫藥費用 (何醫院及費用分別列明) (請列明各細項請求) 二 就醫期間增加支出生活費用 (請列明各細項請求) ⑴就醫材料: ⑵傷口照護費: ⑶來回車資: 三 看護費用 (請說明期間、計算式) (○○診斷證明,應載休養期間) 四 勞動力減損 (請說明期間、計算式) (○○醫院鑑定報告) 五 機車全毀費用 (是否為車主、出廠年份、零件、工資分別列明) (蓋有車行印章之估價單/維修單、發票、行車執照) 六 工作損失 (請說明期間、計算式) (事故前6個月平均收入證明、○○診斷證明,應載休養期間) 七 精神慰撫金 (說明傷勢、損害情節、學經歷、身分地位、經濟狀況) 是否已領強制險 ○○保險領取證明 原告請求總金額

醫療費用及交通費用明細表:
編號 醫療費用 交通費 就診日期 醫院 科別 費用(新臺幣/元) 頁次 起訖點 車資(新臺幣/元) 頁次 1 2 3 4 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