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彰簡調字第241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簡調字第241號
聲 請 人 黃肇柏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台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及陳報之事項
一、本件係原告就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321號過失傷害刑事案
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7號),經本院
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。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
害罪,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
,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,並未及
於原告請求車子毀損部分,是原告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
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,惟原告起訴狀未列明此項目具體請求
之金額,致本院無從依其記載,確知原告所欲請求判決之內
容,而無法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10日內補正本件請求車輛維修費用之金額,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原告請求車輛維修費用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原告訴之聲明僅概括記載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000,0
00元,未於起訴狀內具體表明本件原因事實(請求給付1,00
0,000元之內容項目、各項金額暨相關證據資料)。請依如
下參考附表方式,整理各項請求(應含計算式)及證據清單(
應標明證據頁碼),並將清晰之證據影本依序排列及編頁。
如細項較多,空間不敷記載,得另以明細表表示,並應標出
證據頁碼。原告如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提出或補正不完全
,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、第268條之2規定,斟酌逾
時提出之效果。
㈡原告請求工作損失部分,應陳報相關單據影本(如:醫囑不能
工作之診斷證明書、薪資證明、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
作收入等證物影本)。
㈢請求車輛維修費用部分,應提出車輛行車執照影本、蓋有車
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,且應將零件、工資等費用「分別
」列計,並計算總金額。
㈣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?
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。
三、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,並按
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書 記 官 梁高賓
參考附表
總表:
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金額(新臺幣) 證據清單(應編頁次) 1 醫藥費用 (何醫院及費用分別列明) 2 車輛維修費用 (是否為車主、出廠年份、零件、工資分別列明) (蓋有車行印章之估價單/維修單、發票) 3 不能工作損失 (請說明期間、計算式) (事故前6個月平均收入證明、診斷證明書,應載休養期間) 4 精神慰撫金 (說明傷勢、損害情節、學經歷、身分地位、經濟狀況) 5 已領強制險? (○○保險公司、領取證明) 原告請求總金額
醫療費用明細表:
編號 醫院 就診日期 科別 費用(新臺幣) 證據清單 (應編頁次) 1 2 3 4 總金額
112年度彰簡調字第241號
聲 請 人 黃肇柏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台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及陳報之事項
一、本件係原告就本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321號過失傷害刑事案
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(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7號),經本院
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。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
害罪,故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
,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,並未及
於原告請求車子毀損部分,是原告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
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,惟原告起訴狀未列明此項目具體請求
之金額,致本院無從依其記載,確知原告所欲請求判決之內
容,而無法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10日內補正本件請求車輛維修費用之金額,逾期未補正
,即駁回原告請求車輛維修費用部分之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應陳報之事項:
㈠原告訴之聲明僅概括記載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000,0
00元,未於起訴狀內具體表明本件原因事實(請求給付1,00
0,000元之內容項目、各項金額暨相關證據資料)。請依如
下參考附表方式,整理各項請求(應含計算式)及證據清單(
應標明證據頁碼),並將清晰之證據影本依序排列及編頁。
如細項較多,空間不敷記載,得另以明細表表示,並應標出
證據頁碼。原告如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提出或補正不完全
,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、第268條之2規定,斟酌逾
時提出之效果。
㈡原告請求工作損失部分,應陳報相關單據影本(如:醫囑不能
工作之診斷證明書、薪資證明、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
作收入等證物影本)。
㈢請求車輛維修費用部分,應提出車輛行車執照影本、蓋有車
行店章之維修估價單影本,且應將零件、工資等費用「分別
」列計,並計算總金額。
㈣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?
如有,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。
三、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,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,並按
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書 記 官 梁高賓
參考附表
總表:
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金額(新臺幣) 證據清單(應編頁次) 1 醫藥費用 (何醫院及費用分別列明) 2 車輛維修費用 (是否為車主、出廠年份、零件、工資分別列明) (蓋有車行印章之估價單/維修單、發票) 3 不能工作損失 (請說明期間、計算式) (事故前6個月平均收入證明、診斷證明書,應載休養期間) 4 精神慰撫金 (說明傷勢、損害情節、學經歷、身分地位、經濟狀況) 5 已領強制險? (○○保險公司、領取證明) 原告請求總金額
醫療費用明細表:
編號 醫院 就診日期 科別 費用(新臺幣) 證據清單 (應編頁次) 1 2 3 4 總金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