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彰簡字第12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2年度彰簡字第123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
訴訟代理人 陳柏延
被 告 陳瀅伊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4,669元,及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79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
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10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
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284,66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4日向原告申請借款新臺幣
(下同)3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3月5日起至116年3
月5日,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.795計算利息,如未依約清償,
即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
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20計付違約金。詎被告借得上開款項後,未依約攤還本息
,迄至111年6月22日止,尚積欠原告本金284,669元,已喪
失期限利益,視同全部到期,應即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及約定
之利息、違約金。為此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提起
本件訴訟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
貸款契約書、授信約定書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、撥還款明
細查詢單等為證,核屬相符,是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堪信
為真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
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
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
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
書 記 官 梁高賓
112年度彰簡字第123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
訴訟代理人 陳柏延
被 告 陳瀅伊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4,669元,及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79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
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
10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
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以新臺幣284,66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4日向原告申請借款新臺幣
(下同)3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3月5日起至116年3
月5日,依週年利率百分之1.795計算利息,如未依約清償,
即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
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20計付違約金。詎被告借得上開款項後,未依約攤還本息
,迄至111年6月22日止,尚積欠原告本金284,669元,已喪
失期限利益,視同全部到期,應即清償上開積欠本金及約定
之利息、違約金。為此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提起
本件訴訟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
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
貸款契約書、授信約定書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、撥還款明
細查詢單等為證,核屬相符,是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堪信
為真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
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
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
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
書 記 官 梁高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