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彰簡字第273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簡字第273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
被 告 陳榮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簡易訴
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
規定,同法第249條第1項、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裁定
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,760元,該裁
定已於112年5月1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可稽。惟原告逾
期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在卷足憑,
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書 記 官 梁高賓
112年度彰簡字第273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
被 告 陳榮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簡易訴
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
規定,同法第249條第1項、第436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裁定
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,760元,該裁
定已於112年5月1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可稽。惟原告逾
期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在卷足憑,
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書 記 官 梁高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