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彰簡字第49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簡字第496號
原 告 鄭竣之
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(法扶律師)
被 告 LE THE HUYNH(中文姓名:黎世黃)越南國籍




胡秋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5日所為
之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關於宣判日期「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」之記載,應
更正為「中華民國113年7月25日」。
理 由
一、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就宣判日期之記載,有主文所示之顯
然誤載,依上開規定,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   日
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   日
書記官 趙世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