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彰補字第27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補字第271號
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薏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4,800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
補繳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