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彰補字第36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補字第365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顧明晉、顧金城、曾麗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第一、二
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:
一、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,許志文並非原告
公司法定代理人或經理人,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,原告應陳
報許志文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依據,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
人名義出具之起訴狀,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。
二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2,922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
三、應陳報事項:就學貸款利率變動表。
四、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
證物資料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