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彰補字第378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補字第378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
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
上列原告與被告肯達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起訴未繳納第
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8,335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
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,330元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
書 記 官 梁高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