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彰補字第442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補字第442號
原 告 何惠瑜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0 弄0號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時燕、太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
、二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
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
事務所或營業所;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
住所或居所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民
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前段、第244條第1項第
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,如有欠缺,
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查本件原告起訴
請求被告太一有限公司賠償損害,惟其民事起訴狀未載被告
太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居所,應具狀補正。
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749,58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150元,原告應如數
補繳。
三、應陳報之事項:
⑴原告請求不能工作損失、看護費用、交通費部分,應陳報請
求時間、計算式、計算依據(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)及相關單
據影本(如: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、薪資證明、事故
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、支出看護費用單據、醫囑需
專人照顧之診斷證明書、支出交通費用單據等證物影本)。
⑵原告所請求車輛修理費部分,其所提估價單並未經車主簽認
,應陳明本件實際支出金額為何,並提出相關證據影本(如
:估價單〈工資、零件等費用應分別列計,並分別計算總金
額〉、統一發票、修理照片等)。
⑶車牌號碼「0935-R9」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。另原告非受損車
輛之車主,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,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
件影本。
⑷請敘明請求被告太一有限公司給付之請求權基礎(即相關法
律規定)。
⑸依如下附表方式,整理各項請求(應含計算式)及證據清單(應
標明證據頁碼),並將清晰之證據影本依序排列及編頁。如
細項較多,空間不敷記載,得另以明細表表示(醫療費及交
通費用應整理於同一表格),並應標出證據頁碼。原告如無
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提出或補正不完全,本院得依民事訴訟
法第196條、第268條之2規定,斟酌逾時提出之效果。
四、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
證物資料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參考附表:
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各細項金額 (新臺幣/元) 總額 (新臺幣/元) 證據清單及頁碼 一 醫藥費用 (何醫院及費用分別列明) (請列明各細項請求) 二 精神慰撫金 三 財物損失 (是否為車主、出廠年份、零件、工資分別列明) (蓋有車行印章之估價單/維修單、發票) 四 工作損失 (請說明期間、計算式) (事故前6個月平均收入證明、○○診斷證明,應載休養期間) 五 看護費用 (請說明期間、計算式) (○○診斷證明,應載休養期間) 六 交通費 (請列明各細項請求) 是否已領強制險 ○○保險領取證明 原告請求總金額
醫療費用及交通費用明細表:
編號 醫療費用 交通費 就診日期 醫院 科別 費用(新台幣/元) 頁次 起訖點 車資(新台幣/元) 頁次 1 2 3 4 5
112年度彰補字第442號
原 告 何惠瑜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巷00 弄0號
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時燕、太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
、二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
一、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
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
事務所或營業所;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
住所或居所;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民
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前段、第244條第1項第
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,如有欠缺,
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查本件原告起訴
請求被告太一有限公司賠償損害,惟其民事起訴狀未載被告
太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居所,應具狀補正。
二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749,58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150元,原告應如數
補繳。
三、應陳報之事項:
⑴原告請求不能工作損失、看護費用、交通費部分,應陳報請
求時間、計算式、計算依據(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)及相關單
據影本(如: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、薪資證明、事故
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、支出看護費用單據、醫囑需
專人照顧之診斷證明書、支出交通費用單據等證物影本)。
⑵原告所請求車輛修理費部分,其所提估價單並未經車主簽認
,應陳明本件實際支出金額為何,並提出相關證據影本(如
:估價單〈工資、零件等費用應分別列計,並分別計算總金
額〉、統一發票、修理照片等)。
⑶車牌號碼「0935-R9」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。另原告非受損車
輛之車主,應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,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
件影本。
⑷請敘明請求被告太一有限公司給付之請求權基礎(即相關法
律規定)。
⑸依如下附表方式,整理各項請求(應含計算式)及證據清單(應
標明證據頁碼),並將清晰之證據影本依序排列及編頁。如
細項較多,空間不敷記載,得另以明細表表示(醫療費及交
通費用應整理於同一表格),並應標出證據頁碼。原告如無
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提出或補正不完全,本院得依民事訴訟
法第196條、第268條之2規定,斟酌逾時提出之效果。
四、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,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
證物資料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顏麗芸
參考附表:
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各細項金額 (新臺幣/元) 總額 (新臺幣/元) 證據清單及頁碼 一 醫藥費用 (何醫院及費用分別列明) (請列明各細項請求) 二 精神慰撫金 三 財物損失 (是否為車主、出廠年份、零件、工資分別列明) (蓋有車行印章之估價單/維修單、發票) 四 工作損失 (請說明期間、計算式) (事故前6個月平均收入證明、○○診斷證明,應載休養期間) 五 看護費用 (請說明期間、計算式) (○○診斷證明,應載休養期間) 六 交通費 (請列明各細項請求) 是否已領強制險 ○○保險領取證明 原告請求總金額
醫療費用及交通費用明細表:
編號 醫療費用 交通費 就診日期 醫院 科別 費用(新台幣/元) 頁次 起訖點 車資(新台幣/元) 頁次 1 2 3 4 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