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112年度彰補字第497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補字第497號
原 告 劉鴻達
上列原告與被告盧佳慧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3,2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2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。
二、請陳明本件究係本於票據法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票款,抑或本
於其他何種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,另應陳明取得本件系爭
支票之詳細事實經過。
三、對被告所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,並
提出足資釋明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。
四、依上開事項,提出準備書狀,並應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
本或影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莉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