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彰補字第5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補字第5號
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戴鵬程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宜修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一項
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26,99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原告應補繳裁
判費1,000元。
二、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,戴鵬程並非原告
公司法定代理人或經理人,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,原告應陳
報戴鵬程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依據,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
人名義出具之起訴狀及委任狀,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

三、應陳報之事項:陳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
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、歷次還款明細或查詢單

四、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,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
事項,提出補正狀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
物資料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顏麗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