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彰補字第506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補字第506號
原 告 黃柏凱
上列原告與被告鐘孟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
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定有明文
。又依同法第428條之規定,於簡易訴訟程序,原告於起訴
時,無須表明訴訟標的,但仍應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
判決事項之聲明;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之規定,於小
額訴訟程序亦準用之。原告起訴狀記載之原因事實欠明,原
因事實欄固記載刑事部分不起訴,但未陳明不起訴處分之案
號等資料,復未提出不起訴處分書影本,亦未提出其他足資
釋明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。原告應陳明提起本件訴訟之完整
原因事實(即得據以請求主要法律關係之事實為何,包含人
、事、時、地等項目),以及陳明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之法律
依據為何,並應提出不起訴處分書,如無法提出不起訴處分
書影本,請陳明案號等資料,或提出其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
,如:相關報案資料影本等。
二、所提出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帳號有遭遮隱之情形,請陳明完整
之帳號資料,並提出該帳號所有人之資料,如:帳戶基本資
料、存摺封面影本等相關資料。
三、陳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,並應提出曾向被告催告之相關證據
資料,如:存證信函及回執等。
四、依上開補正事項,提出記載完備補正後起訴狀(補正完整之
原因事實、相關證據資料影本等),並應提出書狀及證物資
料之繕本或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五、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,法官既為中立裁判者,
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任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。原告自身
如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,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(如:律師或
各縣市政府、鄉鎮市公所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,如屬無資力
且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,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
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),以維訴訟權益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莉秋
112年度彰補字第506號
原 告 黃柏凱
上列原告與被告鐘孟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
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定有明文
。又依同法第428條之規定,於簡易訴訟程序,原告於起訴
時,無須表明訴訟標的,但仍應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
判決事項之聲明;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之規定,於小
額訴訟程序亦準用之。原告起訴狀記載之原因事實欠明,原
因事實欄固記載刑事部分不起訴,但未陳明不起訴處分之案
號等資料,復未提出不起訴處分書影本,亦未提出其他足資
釋明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。原告應陳明提起本件訴訟之完整
原因事實(即得據以請求主要法律關係之事實為何,包含人
、事、時、地等項目),以及陳明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之法律
依據為何,並應提出不起訴處分書,如無法提出不起訴處分
書影本,請陳明案號等資料,或提出其他相關證據資料影本
,如:相關報案資料影本等。
二、所提出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帳號有遭遮隱之情形,請陳明完整
之帳號資料,並提出該帳號所有人之資料,如:帳戶基本資
料、存摺封面影本等相關資料。
三、陳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,並應提出曾向被告催告之相關證據
資料,如:存證信函及回執等。
四、依上開補正事項,提出記載完備補正後起訴狀(補正完整之
原因事實、相關證據資料影本等),並應提出書狀及證物資
料之繕本或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五、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,法官既為中立裁判者,
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任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。原告自身
如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,宜洽請專業人士協助(如:律師或
各縣市政府、鄉鎮市公所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,如屬無資力
且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,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
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),以維訴訟權益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莉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