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112年度彰補字第53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補字第536號
原 告 許國森
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原倉儲設備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250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2,650元,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
00元外,尚應補繳2,150元,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
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
書 記 官 梁高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