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押租金112年度彰補字第667號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補字第667號
原 告 李想
上列原告與被告粘郁凰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
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
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
0元,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500元,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嘉賢
112年度彰補字第667號
原 告 李想
上列原告與被告粘郁凰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
付命令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
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
0元,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500元,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