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112年度彰補字第691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補字第691號
原 告 許清界

上列原告與被告鄧佳欣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起訴未繳納第一
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,400元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簡鈺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
書記官 林嘉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