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彰補字第740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補字第740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勝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2,388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66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
補繳1,1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。
二、提出交易往來明細表(含歷次借支、還款金額、累計情形等
,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分別列計)。
三、提出本件貸款撥貸分行為何分行、地址為何,並提出相關證
據資料。
四、依上開事項,提出準備書狀(應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
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
書記官 呂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