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112年度彰補字第816號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彰補字第816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歐姷廷(原名:歐湘君)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,如第
一項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: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2,108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
00元外,尚應補繳2,370元。
二、請就被告支付命令異議狀之異議理由,提出準備書狀(應含
起訴後訴之聲明),並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
本或影本,以利寄送被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
法 官 范嘉紋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
書記官 顏麗芸